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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晋铭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晋铭,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院东润枫景**楼****415。

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晋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6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晋铭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晋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晋铭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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