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绥中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鹏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永鑫辉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楼**1513。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朗府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汪屹,总经理。
原审被告:汪屹,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绥中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永鑫辉鹏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汪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绥中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绥中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中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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