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志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宁夏吉德文化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解卫,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志辉,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暖泉农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新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农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家新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万家新能源公司未收到任何牛只。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向万家新能源公司移交的是母牛的产权,并未实际移交母牛。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剥夺了万家新能源公司行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宁夏农垦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万家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母牛采购合同是万家新能源公司与宁夏农垦公司签订的,多处内容提及母牛运至万家新能源公司指定牧场。万家新能源公司欠付宁夏农垦公司购牛款的事实已经其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关于母牛移交的事实万家新能源公司、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前后陈述矛盾,且之前万家新能源公司与万家壹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两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现万家新能源公司败诉后不上诉,应当视为其放弃行使诉讼权利,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再审救济机制,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宁夏农垦公司与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万家新能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其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与万家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系同一人,关于母牛移交的事实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陈述与本案前后矛盾,故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本案万家壹品有限公司的陈述,继而驳回万家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万家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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