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国昌,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芝(李国昌之妻),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301。
法定代表人:熊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合,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国昌因与被申请人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国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伪造的催缴物业费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已多次通知申请人缴纳物业费的证据错误。实际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2016年6月28日前的物业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并且曾经承诺申请人可不予支付物业费,因此,申请人有权不予缴纳物业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推翻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凤凰城业委会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受合同约束并支付物业费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程度。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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