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列星,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岩泉,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小保,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澳玛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
法定代表人:杨书卿,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列星因与被申请人夏小保、北京澳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列星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原则,显失公平,原审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调解书上载明“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并于2020年7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杨列星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列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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