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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列星与夏小保、北京澳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2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列星,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岩泉,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小保,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澳玛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

法定代表人:杨书卿,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列星因与被申请人夏小保、北京澳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列星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原则,显失公平,原审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调解书上载明“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并于2020年7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杨列星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列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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