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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栋等与北京顺兴永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郭栋,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峰,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科岑,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顺兴永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镇政府办公楼**-236。

法定代表人:梁建雄。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玉民,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梅莲,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龙学武,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

原审第三人:任丽娜,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郭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兴永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学武、冯玉民、赵梅莲、原审第三人任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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