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郭栋,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峰,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科岑,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顺兴永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镇政府办公楼**-236。
法定代表人:梁建雄。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玉民,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梅莲,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龙学武,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
原审第三人:任丽娜,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郭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兴永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学武、冯玉民、赵梅莲、原审第三人任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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