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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莲与北京万润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秋莲,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勃,北京首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润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村****。

法定代表人:孙向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杰,男,北京万润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秋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长青万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秋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隐瞒本案关键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怀柔区北宅村西五十亩李子园中的1.1亩果园地(40)号的租赁权转让与被申请人。该合同约定该纠纷发生争议应交由北京仲裁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申请人从未接到过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书及应诉手续,也未接到过法院电话通知。故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长青万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存在刻意隐瞒证据的情形,申请人在一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故意躲避法庭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的情况,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及针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其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实际出售的就是其所租赁的位于北宅村西1.1亩土地上的房屋,除去被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宅院墙外,该地上根本就不存在其他任何地上物。但当时申请人说让被申请人签署一份意向书,说这份意向书只需被申请人盖章签字即可,没有约束,就是怕被申请人反悔不买这房子了。因为被申请人手里没有这份《租赁权转让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出资200万购买这个院子的房屋,所以被申请人不记得还有这份所谓的合同存在。不存在被申请人刻意隐瞒该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因为这份合同如果被申请人手里有,直接仲裁对被申请人来讲结果也是一样的,隐瞒存在这个合同对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意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记载,原审法院曾到申请人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现场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未果后原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原审送达程序合法相关规定。故本院对于申请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应提起再审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再审期间依据其证据所提出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程度,故本院不能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再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秋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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