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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金花等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顾金花,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娟,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曈,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道玉凤,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再审申请人顾金花因与被申请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道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7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顾金花以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顾金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金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王 喆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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