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顾金花,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娟,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曈,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道玉凤,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再审申请人顾金花因与被申请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道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7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顾金花以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顾金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金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王 喆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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