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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曼红与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曼红,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佳琪,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博万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聚微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603-604。

法定代表人:张周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清,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欧景城市广场**第****、第****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郭梁,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颂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接,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接力出版社****='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梁,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梁,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鹤鸣,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沈曼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博万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聚微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现名称)、南宁市道可道看家菜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颂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郭梁、沈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曼红于2021年3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曼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曼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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