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曼红,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佳琪,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博万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聚微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603-604。
法定代表人:张周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清,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名人饭堂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半岛旺角**楼**/div>
法定代表人:郭梁,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颂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接力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郭梁,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梁,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鹤鸣,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沈曼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博万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聚微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现名称)、南宁市名人饭堂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颂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郭梁、沈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曼红于2021年3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曼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曼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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