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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与中国日报社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中,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周树春,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日报社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5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文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确认中国日报社辞退张文中为非法的无效行为,确认张文中与中国日报社自1981年4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3、判令由报社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张文中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认定错误,张文中一审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张文中与报社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张文中一审诉求均是基于聘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事实上的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提出的。张文中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二、中国日报社事实上辞退张文中是非法的,张文中与中国日报社自1981年4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张文中一直坚持要求上班,但中国日报社从未提供岗位或给出解决方案。

中国日报社答辩称,2002年后张文中不来上班,属于自动离职。综上,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张文中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裁定。

张文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国日报社向张文中补发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3月4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共计人民币40000元;2.中国日报社向张文中支付2002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基本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08008.57元;3.中国日报社给张文中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张文中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文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可认定张文中曾在中国日报社工作的事实,但张文中与中国日报社未签订聘用合同,张文中无法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双方之间亦不存在辞职、辞退争议,故张文中以人事争议为由要求中国日报社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基本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张文中可另寻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张文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张海洋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法官助理  张好好

书 记 员  张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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