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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丰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楼**。

法定代表人:PETERV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荧,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丰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艳,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丰利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 铧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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