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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清与石燕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清,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燕民,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管会,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张顺清因与被上诉人郑强、石燕民,原审第三人管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张顺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被上诉人郑强、石燕民以及原审第三人管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张顺清并无与郑强设立借款及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之意思表示,亦无与石燕民设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之意思表示,鉴于本案所涉公证事项之具体事实与本案合同状态存在直接关联,且张顺清亦于二审中主张本案合同不成立,故结合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查明本案公证事项影响合同状态的具体事实基础上,对本案统一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顺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尚晓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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