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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女,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坤,女,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法官助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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