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未来空间智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曹承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疆,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铁利,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未来空间智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空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未来空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疆,被上诉人吴铁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来空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或驳回吴铁利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吴铁利承担。事实和理由:商事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讲求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未来空间公司向吴铁利给予的赠送共计40000元产品、出厂价返利、奖励、各种补贴等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在于实现吴铁利向未来空间公司进货达到一定规模,而通过对预存货款88000元逐次按比例抵扣的方式则能够有效的实现这一目的。而一审判决无视双方的合同目的,径行判决全额返还,有悖双方的合同目的,对未来空间公司显失公平。
吴铁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未来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
吴铁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未来空间公司返还吴铁利预存货款人民币88000元;2.判决未来空间公司向吴铁利支付利息损失(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未来空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1日,北京未来美家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未来美家公司)与吴铁利(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接受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在此授权区域内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合同项目名称为全屋整装。合同期进货定金:乙方向甲方支付8.8万元,此款作为乙方在合同区域内经营甲方相关产品的必要条件,乙方缴纳完合同预存货款后,甲方向乙方按出厂价赠送2万元的产品,同时甲方提供80平米的样板间服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协议期满前乙方享有免合作费用的续签权,由乙方提出续约申请,每年仅需交纳管理服务费1800元,逾期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受理。销售业绩奖励实施细则:1.货品抵扣政策: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预存款,按乙方每次享受出厂价进货总额每累计进货达10万元返还1万元货品,直到货款总额返完为止。2.店面经营/广告宣传补贴:年累计进货50万元补贴2万元,年累计进货100万补贴4万元,以此类推,直到店面经营/广告宣传补贴补完为止。3.进货物流补贴:年累计进货达50万扶持进货1万元物流补贴,年累计进货100万补贴2万元,直到物流补贴补完为止。4.年度进货奖励:年累计进货达50万奖励2%,每累计进货100万奖励3%,每累计进货200万奖励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合作项目的技术培训、教学,乙方参加培训人员1-2人,甲方需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项目讲解,项目学习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结业申请,甲方确认并颁发结业证书后,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技术并已掌握甲方技术技能。2.甲方可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可随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零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3.甲方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提供乙方媒体及广告宣传资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合作级别提供货品给乙方。4.甲方负责对乙方新开门店进行销售指导及业务指导。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订购价格表中的价格及合作方案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6.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技术培训、经营指导、产品配送、技术升级、设备工具按照方案表配送及后期的服务。7.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在3-7个工作日内发货,甲方代办托运,货到后乙方支付运费,如有损坏甲乙双方配合提供证据由物流公司进行相应赔偿。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及新产品、新技术引进的权利。2.获得甲方关于技术、经营活动、广告宣传、促销工作指导的权利。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至开业前完成如下工作:依法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招用符合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的人员,并经过甲方培训且经考核合格;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4.乙方开业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及店内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甲方有对外宣传的权利。5.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变更店的经营地址。6.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技术技能对非自己员工的其他第三方进行转让或授权使用,如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合作权利。7.甲方派遣人员去乙方店面装修指导,路费由甲方承担,食宿费由乙方承担。8.乙方申请开店支持、开业指导等服务,路费和食宿费由乙方负责。9.乙方不允许超出合作区域开店经营,乙方确定营业的地址后,需要将店面在装修完成营业时间和店面照片传给甲方备案或者甲方宣传使用。10.乙方向甲方定购产品及材料时,因为甲方提供的产品的特殊性,乙方需提前15天向甲方下定购单,详细报产品的规格与数量,方便甲方备货,如有非常特殊的定购要求,双方协商沟通解决。11.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采取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业,否则按违约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不作告知合同自动解除:1.乙方有恶意抛货,跨区域经营,甲方有权不作告知而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停止对乙方的一切售后服务。2.乙方店主、店址的变更需得到甲方授权许可,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变更店主、店址。3.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补进货品且无书面情况说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规定,否则视为违约,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费用。无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11日,吴铁利向陈家煌名下银行账户转账88000元;次日,未来美家公司向吴铁利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确认收到吴铁利未来空间整装项目全款88000元。
庭审中,吴铁利称未来空间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亦未赠送承诺的赠品及报销食宿费。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吴铁利未向未来空间公司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并未续签协议。
另查,2019年12月18日,北京未来美家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未来空间智宅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未来空间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吴铁利与未来空间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吴铁利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经营未来空间公司的全屋整装项目,未来空间公司为吴铁利提供培训、经营指导等服务。吴铁利与未来空间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吴铁利按照约定支付88000元,但未来空间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约定的合作期限已经届满,且双方并未续签协议,故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关于88000元的性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吴铁利陈述,应为认定为预付货款。在合作期限届满、吴铁利未订货的情况下,未来空间公司理应返还该笔款项。关于吴铁利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未来空间智宅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吴铁利预存货款88000元;二、驳回吴铁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庭审中,未来空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通州法院传票、订货单、收款收据、转账记录。证明未来空间公司已经将吴铁利配货的20000元实际抵扣。吴铁利在该份合同中应付款项为261399元,实际缴款241399元,其差额20000元已经按照双方在本案中的合同约定20000元已经冲抵完毕,因此吴铁利有20000元货品没有交款,在本案中应当予以扣除。吴铁利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针对未来空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吴铁利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另案与未来空间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未来空间公司与吴铁利签署《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协议约定,吴铁利经营未来空间公司的全屋整装项目,未来空间公司为吴铁利提供培训、经营指导等服务。吴铁利按前述合同约定支付未来空间公司合同期进货定金88000元。但关于88000元的法律性质性质,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吴铁利陈述,认定为预付货款并无不当。在吴铁利未订货的情况下,未来空间公司亦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双方合作期限届满,吴铁利要求未来空间公司返还88000元预付货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未来空间公司以吴铁利销售货物未达到一定规模不同意返还涉案款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未来空间公司主张已实际抵扣吴铁利配货的20000元款项,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在本案应付款中扣除该项目,对其该意见,本院实难采信。
综上,未来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北京未来空间智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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