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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静与刘斯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静,女,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燕郊镇新世界百货(燕郊店)二楼服装-飞鸟和新酒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舟,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斯皓,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静静因与被上诉人刘斯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马静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舟,被上诉人刘斯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静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斯皓的全部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斯皓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刘斯皓转给马静静的钱均是基于恋爱关系下,示爱、求和的赠与,不是借贷。一、马静静提交的双方的聊天记录都是片段截取的,没有反映出恋爱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在支付宝聊天记录中刘斯皓自己大段陈述自己想象中的状况,把马静静打造成一个为了要钱而劈腿的女朋友。但事实情况是,马静静家境富裕,为了追求个人理想,离开父母的庇佑,独自到燕郊舅舅家的企业基层锻炼。反而是刘斯皓家境贫寒,知道马静静的家庭条件后,总是用转账送礼物的方式填补内心的自卑感。二人分手的真正原因,是刘斯皓知道马静静家境后很自卑,总是用送礼物、转账的方式向马静静求和,但和好后又开始精神控制,总想让马静静从心理和生活上依赖他,要求马静静与其同居,但是马静静离开父母就是为了独立,所以一直说刘斯皓给不了她想要的。在马静静眼中,刘斯皓送的化妆品手机就是其平时的用品,但在刘斯皓眼中是高档的奢侈品,两个人在钱的概念上认知是不同的。2020年3月22日刘斯皓看到与马静静和好无望,便恼羞成怒,抹黑马静静劈腿,将恋爱中的赠与说成借款,并连续数日各种骚扰恐吓马静静,导致马静静误以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自己的过错,才在3月27日向刘斯皓返还3299.4元。上述有马静静新提交的聊天截图为证。二、刘斯皓转给马静静的款项均是恋爱期间为了示好和求和的赠与,并不是借款。1.2020年2月22日刘斯皓向马静静提出还款,所谓的第一笔借款是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27日凌晨0:41,刘斯皓发给马静静一张自己手机备忘录的截图,上面显示的内容,所谓的第一笔借款是12月3日,但是本案中却说第一笔借款为11月15日,如果其所述真的是借款,不可能每次陈述的都不一样;2.2019年12月29日刘斯皓转账给马静静10000元,注明“我说的够多了,做的也够多了,真的不知道你为什么要这样”而后在12月30日要求重新加为微信好友,从二人聊内容(刘斯皓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第6页)可以很明显的看出,12月29日支付宝转账的10000元是求和好的赠与;3.2019年12月31日刘斯皓于02:40:33和02:45:15分两次转账给马静静20000元,其中一次马静静于02:45:16退回,是因为当时二人发生争吵,刘斯皓第一次求和好转账,马静静退还,刘斯皓第二次又进行转账。如果像刘斯皓所述是借款,不可能出借当时就返还。4.根据马静静新提交的二人2020年2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斯皓对于2020年2月9日至3月14日转账,均表示为“以挽回为目的的支付宝共计转账两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很明显这22500元也不是借款。三、一审法院对于2020年3月22日马静静转账给刘斯皓的3299.4元性质认定错误。根据马静静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直到2020年3月19日二人还在微信聊天,3月22日刘斯皓突然向马静静提出赠与的都是借款并且要求返还。结合一审马静静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到3月27日刘斯皓一直频繁骚扰恐吓马静静,马静静因为疫情期间一直想回家,终于可以回家却遇到复工复产,是心里最脆弱的时候,刘斯皓的不断骚扰,使马静静以为自己真的做错了,才表示愿意将受赠的部分款项返还,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同意归还借款。综上所述,马静静认为刘斯皓在一审中之所以没有完整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马静静与刘斯皓没有借贷关系,更无需向马静静返还。恳请二审法院支持马静静诉请。

刘斯皓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静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刘斯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静静偿还借款68422.6元。诉讼费由马静静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刘斯皓与马静静相识,2019年10月20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此后,刘斯皓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马静静转账汇款及购买物品。转款及购买物品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15日微信转款1000元;2019年12月2日,刘斯皓为马静静购买化妆品支出2510元;2019年12月3日微信转款5000元;2019年12月29日支付宝转款10000元(转款回单摘要栏均注明:我说得够多了,做的也很多,真的不知道你为什么要这样);2019年12月30日11时34分,刘斯皓向马静静发送消息要求马静静重新加刘斯皓为微信好友。马静静回复消息“我年底想要买11pro。我为什么删了你”,刘斯皓回复“因为我对你态度不好,惹你生气了”,马静静回复“是你给不了我想要的,而且你主动说了别靠你”。15时24分许,马静静发送消息“那你回来去植村秀专柜一趟,帮我带个洁颜油,家里的用完了,我今天这个形象也没办法去买了,大瓶的,到专柜给我拍照”。马静静向刘斯皓发送了化妆品实物照片。刘斯皓在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化妆品付款四次,金额为1315元、1760元、1030和1950元,合计6055元;2019年12月31日,刘斯皓以网购、花呗分期(12)分期付款方式为马静静购买iphone11pro手机一部,分期总额10865.02元[含手续费758.02元;同日,刘斯皓又以微信方式转款10000元;2020年1月17日微信转款2000元;2020年1月25日微信转款520元和1314元;2020年2月9日支付宝转款520元、520元和520元(三笔转款回单摘要栏均注明:对不起),合计1560元;2020年2月14日支付宝转款5299元(转款回单摘要栏注明:朝暮与岁月共往,与你一同行至天光);2020年2月15日支付宝转款五笔各520元(第一笔转款回单摘要栏注明:静静,谢谢你),合计2600元;2020年2月21日支付宝转款9999元(转款回单摘要栏均注明:小公主~你的士兵走了九千九百九十九步,恳请您向我踏出一步好吗~)]。

当日双方发生矛盾,刘斯皓向马静静发送消息:“你拿了就翻脸,这不是诈骗?你当全世界都是你的工具人提款机服务人”。马静静回复:“够了吗年底前我借钱都还你,别联系了”;2020年3月14日双方在聊天过程中马静静发送消息“我感觉我坚持不下去了,我想回到父母身边。我已经精神抑郁了。我不知道要怎么生活,我发现我如此的想念以前的生活”。刘斯皓支付宝转款3000元(转款回单摘要栏均注明:坚持)。马静静:“成长好痛苦,孤独让我每天崩溃,我好想家里人,太难了,坚持好难”。刘斯皓:“我赚了钱就带你去欧洲玩,加油,我在呢,乖快睡吧”。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22日双方矛盾加深。2020年3月23日刘斯皓发送信息:“你想好了吗,从要了我一大笔钱,到找茬断绝联系,再到收下了我一大笔求和的钱,并再次重申断绝联系。在此期间你到底有没有男朋友,或者是否一个人居住有别的男性同居。以及您是否愿意归还我给你的借款和目的性赠予,如果愿意归还,请商量日期签署欠条,如不愿意请告知”。马静静未表示认可。2020年3月26日刘斯皓发送消息:“我现在还在给你认错悔改的机会,请你偿还我对你所有借款以及目的性赠予,自己做了什么自己清楚,你是成年人了,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是我最后一次友善的沟通”。马静静对刘斯皓的指责予以否认。2020年3月27日,刘斯皓表示转账一共50000元,要求马静静出具欠条并询问何时还款。马静静表示每月只能还1000元。刘斯皓要求马静静一个月偿还包括礼物部分共计70000元。马静静回复“还不了,我没有这个能力,你没必要逼死我”。刘斯皓要求马静静借款偿还。马静静回复“超过一两千我负担不起”,随后马静静向刘斯皓转款3299.40元并回复信息称:没有了,剩下的想办法。

上述事实,有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刘斯皓在与马静静恋爱期间多次向马静静转款,其中部分转款数额的数字谐音在现今网络上、生活中情侣之间被喻为传达爱情之意。如520被喻为“我爱你”,1314被喻为“一生一世”。刘斯皓2020年1月25日向马静静转款两笔分别为520元和1314元,2020年2月9日刘斯皓三次向马静静转款各520元并附言“对不起”,2020年2月15日刘斯皓五次向马静静转款各520元并在第一次转款时附言“静静,谢谢你”。可见,刘斯皓转款时,采取分笔、多次的方式使转款数额的数字存在传达爱情之意。结合当时刘斯皓与马静静情侣关系考虑。现刘斯皓仅以转款凭证主张上述款项系马静静借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斯皓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马静静所转其他款项,马静静表示系刘斯皓赠与行为。虽然部分转款有附言内容,但仅凭附言内容无法确认系刘斯皓向马静静的赠与。马静静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马静静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刘斯皓为马静静购买化妆品及手机所支出款项。刘斯皓未提交证据证明马静静曾对该部分支出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对刘斯皓主张所购买物品的支出费用亦系马静静借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斯皓主张,双方在聊天过程中,马静静明确表示可以归还。但根据双方提交聊天记录显示,刘斯皓确曾主张马静静偿还借款及目的性赠予70000元,但马静静并未明确确认数额、未明确确认范围。故刘斯皓提出马静静已同意返还全部款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刘斯皓要求马静静返还借款68422.6元,扣除马静静已返还的3299.4元及未认定为借款部分,一审法院支持429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马静静偿还刘斯皓42998.6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刘斯皓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马静静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马静静与刘斯皓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页,证明刘斯皓知道马静静的家庭条件优越;证据二,马静静与刘斯皓支付宝聊天记录和4页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斯皓支付宝转帐3000元给马静静并非借贷;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2页,证明借款的范围,刘斯皓的陈述与2020年3月27日庭审中均不一致,证明该款项不是借贷,刘斯皓2020年2月9日到3月14日期间内22500元转帐,是以挽回为目的,而并非借款。刘斯皓当庭发表质证意见,针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而且即使家庭富裕也会发生借款情况,刘斯皓对于马静静的家庭情况也不知情;针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3000元不是赠与,从聊天记录中有没有相关赠与的明确表示,即使是安慰也不等于赠与。结合刘斯皓一审提交的证据,与刘斯皓分手的真实原因都是因借款需要马静静偿还,所以才导致恋爱关系的终止;针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于聊天内容相关表述,因为当时刘斯皓没有认真的统计,所以对该内容以本诉所查清认证的事实为准,不认可马静静的证明目的,马静静断章取义,转帐行为不代表就是赠与行为,结合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上述钱款都是借款,而马静静也履行了部分的还款义务。对于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考量。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静静与刘斯皓之间是否就42998.6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刘斯皓主张除去表达爱意的九笔520元转账、一笔1314元转账及买护肤品及手机所支付的费用外,其共计向马静静转款42998.6元,上述款项系借款性质。马静静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上述款项系刘斯皓基于求爱及和好的目的对自己的赠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马静静主张42998.6元系刘斯皓对其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斯皓具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刘斯皓对此亦予以否认,马静静称刘斯皓用转账送礼的方式填补内心的自卑,本院认为上述主张仅为马静静的个人主观想法,并不影响本院对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关于马静静主张刘斯皓于2019年12月29日及12月31日共计3000元的转款,以及2020年2月8日至3月14日期间共计22500元的转款,均是刘斯皓以求和为目的的赠与,且刘斯皓本人在2020年2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承认,本院认为,马静静在接受上述款项后多次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我不欠你的我给你还完”、“够了吗年底前我借钱都还你”、“我有钱我立马给你了”,可以认定马静静承认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故本院对马静静关于上述款项为赠与的主张难以采信。一审法院认定42998.6元系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马静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马静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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