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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与李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健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山,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桂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培,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山、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俊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俊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另,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04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俊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4元,减半收取7472元,由李俊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宇飞

书 记 员 杨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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