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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与北京市鹏云工贸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女,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鹏云工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迎新街**。

法定代表人:钟明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雄,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李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鹏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鹏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友,被上诉人鹏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直管公房法院依法可以受理和审理,自管公房法院依法也可以受理和审理,虽然出租房屋的性质为企业的自管公房,但李芳一直在按以前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继续交纳房租,鹏云公司应该把公房承租权变更到李芳名下。

鹏云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李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鹏云公司把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号楼×号房屋承租权从张春明名下变更至李芳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号楼×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鹏云公司。李芳与张春明于1987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6月30日,张春明与鹏云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号楼×号房屋承租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张春明。2019年5月28日,张春明死亡。现张春明与前妻的子女与张春明现任配偶李芳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事宜未达成一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指财产所有、财产流转、财产继承等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可知,出租的房屋的性质为企业的自管公房,该房屋的出租和管理的制度均是由鹏云公司制定,本案系因公房管理单位对自管公房承租权进行变更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对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裁定:驳回李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出租房屋的性质为企业的自管公房,该房屋的出租和管理的制度均是由鹏云公司制定,本案系因公房管理单位对自管公房承租权进行变更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李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芳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李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万丽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延昭

法官助理 陈亢睿

书 记 员 卢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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