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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威等与纪尚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威,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生,北京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佳,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媛,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萍,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尚源,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王新,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媛,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E座一层及F座一层A座。

负责人:刘红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梅,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威因与被上诉人郝佳、刘文萍、纪尚源、原审第三人王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于洪群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法官助理 朱宏哲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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