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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与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1,男,201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2(曹某1之父),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曹某1之母),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峰,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娜帕拉克-舒利加(ANNAPAWLAK-KULIG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景阳,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维,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1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7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7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曹 炜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子阳

法官助理 孟 磊

书 记 员 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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