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郭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贾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刘剑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贾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混淆纠纷本质,超越职权审判,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贾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附加楼房、楼顶顶棚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令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对已破坏屋顶房梁结构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某承担。后贾某某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拆除的都是三层到四层之间楼道内加建的房间、恢复原状;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郭某某拆除其中央空调、将打的孔洞进行封堵、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荷香街×号院×号楼×层×单元401号(以下简称4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郭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荷香街×号院×号楼×层×单元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贾某某系郭某某楼上邻居。贾某某、郭某某房屋所在楼栋1至3层建有入户门楼及上下通透的外框架结构(入户门楼与外框架结构相连)。2019年,郭某某对301号房屋进行装修,将其厨房与楼栋外框架结构打通,并在外框架处加建了底部和顶部,从而形成与其厨房相连的密闭空间,上述密闭空间不包含在301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之中。此外,郭某某在301号房屋顶部打孔用以安装了水电管线。

另,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通过3层至4层的公共楼梯窗户可以通往郭某某加建的密闭空间顶部,而上述密闭空间顶部与贾某某家厨房窗户外侧底端相接。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与贾某某、郭某某房屋相连的外框架结构应属于共有部分,贾某某作为同一小区的业主之一,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现郭某某未经包括贾某某在内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与其房屋相连的外框架结构改建成密闭空间,侵害了贾某某的共有物权,同时也对贾某某房屋产生了安全隐患,妨碍了贾某某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故对贾某某要求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附加楼房、楼顶顶棚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贾某某要求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对已破坏屋顶房梁结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贾某某称郭某某在房顶密集打孔威胁到房梁结构及其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其该项诉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附加楼房、楼顶顶棚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驳回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贾某某提交的证据为:1.张健与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队长通话录音,证明目的行政机关已认定郭某某所建涉诉建筑为违建,并要求其限期内拆除,郭某某同意拆除;2.2020年12月12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目的郭某某已着手自行拆除,但其所建违建已导致楼体破损;3.2021年1月14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目的是郭某某将涉诉建筑房顶以防雨布、铁管、砖头遮盖,存在安全隐患。郭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贾某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城管认定是违建,郭某某也同意拆除,另案判决贾某某承担责任后郭某某拆除了违建。城管和物业说钢架边框不要拆,会影响楼体安全。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郭某某未经包括贾某某在内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与其房屋相连的外框架结构改建成密闭空间,侵害了贾某某的共有物权,故对贾某某要求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附加楼房、楼顶顶棚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同时该行为对贾某某房屋产生了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予以拆除。郭某某认为上述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实

书 记 员  何昕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