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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存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存,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维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学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继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6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继存于2020年9月10日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王继存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王继存于收到预交通知书后按照上诉费交费通知书上注明的交费日期前交纳本案上诉费,如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2020年9月30日王继存向一审法院递交免缴诉讼费用申请书,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1年1月11日,本院向王继存作出告知书,告知其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故不准予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同时,本院告知王继存在收到告知书和上诉费交款通知书后,应按照交款通知书上交费截止日期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二审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王继存至今仍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继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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