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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辉等与汇金信达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辉,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金信达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姜瑞良。

原审第三人: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津。

原审第三人:谢道如,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审第三人:陈曦,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王超,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审第三人:王津,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第三人:吴晓霞,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审第三人:许志刚,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第三人:杨连伟,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原审第三人:雒海,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审第三人:杨红军,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于明辉,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娄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审第三人:于伟,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审第三人:徐甜甜,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审第三人:冯海艳,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原审第三人:方满苑,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原审第三人:范晓亮,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徐玉敏,女,194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第三人:李敏,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陈亚江,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北方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楼**(08)(朝外孵化器**)。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中北。

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盈富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05B-5118iv>

法定代表人:雒海。

上诉人尹辉因与被上诉人汇金信达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谢道如、陈曦、王超、王津、吴晓霞、李敏、许志刚、杨连伟、雒海、杨红军、于明辉、娄磊、于伟、徐甜甜、冯海艳、方满苑、范晓亮、徐玉敏、陈亚江、北京北方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方盈富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9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辉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尹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尹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禹海波

法官助理 李 君

法官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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