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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庆栓等与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庆栓,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信中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继楠,男,华信中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吴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上诉人李莉、尚庆栓因与被上诉人华信中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6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莉、尚庆栓于2021年3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华信公司亦申请撤回对李莉、尚庆栓、世优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莉、尚庆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华信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莉、尚庆栓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张海洋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法官助理  张好好

书 记 员  张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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