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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红,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聚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首府大厦3号楼。

负责人:聂尚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怡,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永红与被上诉人聚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胡永红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元,由胡永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王 黎

审 判 员 潘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纳

法官助理 张日广

法官助理 林家诚

书 记 员 田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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