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红,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聚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首府大厦3号楼。
负责人:聂尚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怡,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永红与被上诉人聚车(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胡永红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元,由胡永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王 黎
审 判 员 潘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纳
法官助理 张日广
法官助理 林家诚
书 记 员 田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