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马坡段**院****101内**。
法定代表人:孙亚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朗宜行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朗宜行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朗宜行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其与上诉人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费用争议已经解决。上诉人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朗宜行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54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朗宜行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元,减半收取22元,由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杨 琳
法官助理 卢恺晨
书 记 员 岳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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