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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钰昌和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魔力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钰昌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2层1209-38。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坚果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2001。

法定代表人:刘晓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钰昌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坚果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中霍尔果斯魔力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刷量行为、霍尔果斯理想实现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双方在既往合作中关于通知及结算的交易习惯有待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钰昌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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