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继东,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梅,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继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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