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昆,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锋,男,1959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云,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昆因与被上诉人刘玉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被上诉人刘玉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刘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原审法院未查清《分家单》是否实际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分家单》有效,只能说明《分家单》的意思表示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分家单》的各方是否能够取得相应财产的权利,还要根据《分家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如《分家单》是对已经分家的事实的确认,就可以根据《分家单》确定相关财产的权利;如《分家单》是对以后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各方按照《分家单》确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履行的结果才能取得相应财产的权利。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审查《分家单》的履行情况,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二、物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到的标的物为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二是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原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刘玉锋已经按照《分家单》实际取得了相应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原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取得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因该房屋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房屋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只有经相关审批程序允许其建房的人,才属于合法建造房屋,才能够取得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刘玉锋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原房屋年久、居住条件需要改善而翻建的情况下,刘玉锋作为翻建房屋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能否通过相关审批,是刘玉锋取得翻建后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条件;而原审法院未向相关审批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就认定刘玉锋对翻建后的房屋具有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玉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解学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佳 丽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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