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兰,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法官助理 张 禾
书 记 员 崔浩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