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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国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起,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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