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兴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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