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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1等与戴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1,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2,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坤,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3,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北京启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某1、戴某2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戴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戴某1、戴某2起诉请求确认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号房屋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并由其依法继承。对于诉争房屋的权利归属,应根据诉争房屋购买情况、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形,结合家庭成员享有涉案房屋权益的权利基础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一审法院仅以诉争房屋由林某通过继承取得,现已登记在林某名下,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等为由,认定诉争房屋并非戴某4、王某的遗产,判决驳回戴某1、戴某2的诉讼请求不当。故本案应当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戴某1、戴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立红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卫孚嘉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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