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耻,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圆(王雪耻之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
法定代表人:马全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雪耻因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闸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雪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圆,被上诉人杨闸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雪耻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杨闸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一、一审判决裁判王雪耻以物权保护纠纷要求杨闸村委会赔偿房屋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的结论事实不清。本案中,王雪耻未与腾退人签订安置协议书,导致杨闸村委会强制拆除王雪耻房屋,实际上造成了王雪耻房屋毁损的结果。王雪耻因房屋被毁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毁损的房屋恢复原貌明显属于实质上的物权纠纷,王雪耻之诉明显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一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驳回王雪耻之诉讼请求的判决结论明显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杨闸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雪耻的上诉请求,王雪耻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诉讼过程中,王雪耻已经向法院另案提起了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案一审判决驳回王雪耻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王雪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杨闸村委会将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宅基地(以下简称涉案院落)上的房屋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雪耻系涉案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涉案院落内拥有房屋。
2017年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召开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题为“为加快推进绿化隔离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区域环境,在拆迁腾退过程中为了保证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如果出现个人原因拒不拆迁腾退而损失大多数村民利益的情况,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民委员会,对这些村民家的建筑物进行帮拆。”该会议应到代表44人,实到代表44人,有43人同意进行帮拆。
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向被腾退人发送信件,告知本次拆迁腾退按照《某乡某村环境综合整治拆迁腾退安置办法》实施,拆迁腾退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9时至8月12日18时。
2019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告知为尽快启动某新村二期安置房屋建设,确保已腾退村民在周转期结束时能按时回迁,现对杨闸村剩余院落进行腾退,签订腾退安置协议时间为三天,2019年1月17日-19日。
2019年1月14日,杨闸村委会将涉案院落拆除。经询,王雪耻称涉案院落被拆除之前双方关于房屋拆迁腾退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腾退协议,后杨闸村委会就违法拆除了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看出,本案系王雪耻、杨闸村委会因拆迁补偿方式、人口数额认定、补偿金额存在分歧而引发的纠纷,因此实质上并非物权保护纠纷。而因拆迁腾退过程中安置人口认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引发的纠纷,应根据当地周转腾退政策予以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王雪耻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要求杨闸村委会赔偿房屋损失,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雪耻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杨闸村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雪耻另案起诉的起诉状,证明王雪耻已经就拆除涉案房屋的问题另案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闸村委会给予赔偿。2.2020规自(朝)建字00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共9页,证明涉案土地已经作为杨闸村二期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用地,且由相关单位实际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雪耻恢复原状的诉求已经是不可能的了。王雪耻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王雪耻确实另案起诉了,但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房屋恢复原状,另案起诉的请求是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是房屋内部家具及生活用品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2,王雪耻主张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这仅是规划,规划也可能无法实现。二审中,王雪耻未提交新的证据。鉴于王雪耻认可杨闸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证据2,杨闸村委会出示了该证据的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述证据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论述。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颁发的建字第110105202000029号2020规自(朝)建字00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北京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管庄乡杨闸(二期)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21项);建设位置: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建设规模:147883.4平方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杨闸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原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规划为管庄乡杨闸(二期)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并且该项目已经取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雪耻起诉要求杨闸村委会将涉案院落上的房屋恢复原状,已不具备恢复原状之可能,且恢复原状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故王雪耻要求杨闸村委会将涉案院落上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判决驳回王雪耻的诉讼请求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此外,王雪耻已就涉案帮拆事宜另行起诉杨闸村委会,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其关于拆除房屋的损失可在该案中一并解决。王雪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二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雪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雪耻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淑敏
审 判 员 闫 慧
审 判 员 楚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艳明
法官助理 魏 举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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