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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威,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陈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交纳、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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