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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琴与张丽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书琴,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全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莉,女,1989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明书琴因与被上诉人师全乐、张丽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中,明书琴提起上诉后,法院向明书琴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明书琴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明书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淑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艳明

法官助理 魏 举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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