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新,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南豆各庄乡。
负责人:于建国,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华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8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华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智、尹瑞,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豆各庄乡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华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本案是张华新与豆各庄乡政府之间签订的《确认承诺函》,该函应当对豆各庄乡政府发生法律效力。两份公函、两个公章以及熊伟的身份,让张华新足以相信处置汽车事实真实可靠,足以相信熊伟是代理豆各庄乡政府办理处置汽车事宜。至于熊伟是否属于公车私卖,属于豆各庄乡政府内部管理实务,与张华新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按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8条等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豆各庄乡政府承担民事责任。
豆各庄乡政府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不同意张华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据豆各庄乡政府了解,熊伟因为采用同样手段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熊伟的案件经过朝阳一审法院的刑事审理,已经由诈骗罪进行了处理。
张华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豆各庄乡政府返还张华新购车款60万元;2、判决豆各庄乡政府支付张华新违约金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本案所涉人员熊伟公车私卖一案立案侦查,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张华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本案所涉人员熊伟公车私卖一案立案侦查,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且相关案件已作刑事处理,故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华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张思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