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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与粟艳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吉二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女,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粟艳君,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

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吉祥老年公寓)因与被上诉人粟艳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初6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祥老年公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并支持吉祥老年公寓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粟艳君的全部请求;2、诉讼费由粟艳君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拟从事护理员工作,但其没有护理员资格证书,不符合护理员上岗条件。2020年1月14日被上诉人自愿到上诉人处参加护理员培训,培训期间为15天至30天,培训期满参加考试,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护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护理员工作,再协商签订护理员聘用合同。培训期间上诉人按照每天100元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费用。因护理员工作复杂,劳动强度和技术难度大,1月21日被上诉人主动提出不再参加培训,于22日主动离开上诉人单位。2月22日老年公寓财务人员联系被上诉人询要银行卡号,被上诉人不给卡号,直到2020年7月5日才将8天生活费共计800元转给被上诉人。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其次,被上诉人未完成护理员培训,未参加考核和考试,于1月22日主动离开原告工作单位,依法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再次,上诉人并未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没有责令被被上诉人停止工作,而是被上诉人主动离职,即使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上诉人也不应该支付补偿金。3、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被上诉人自愿参加护理员培训,跟着有资质的护理员学习,上诉人未安排其具体工作任务,也没有规定其每天的工作时间,也没有对其进行考勤和绩效等工作考核,所以,不存在延时和加班事实。因护理员工作性质特殊,周末并非固定休息时间,而是根据排班情况合理安排轮休和倒休,被上诉人在培训期间始终跟着老师学习,上诉人为了保证培训人员的正常生活开销,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不存在支付周六日加班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上诉人按天支付了被上诉人生活补贴,每天100元,再支付其275.86元缺乏法律依据,计算也不正确。4、一审法院裁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工资差额165.52元没有依据。首先,被上诉人未提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其次,上诉人按照每天100元支付被上诉人生活补贴,培训8天,足额支付了800元,而被上诉人在仲裁申请书及仲裁过程中认可每天100元的标准。故,一审法院又计算出一个工资差额165.52元没有实事依据和法律依据。5、被上诉人不是通过自身辛苦劳动获得报酬的人员,其到各个单位应聘工作、参加培训开始,即有目的的收集证据,寻找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收集到证据后立即辞职,多次利用司法途径索要各种赔偿或补偿以年取利益,为其谋生之道,已经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是诈骗行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被告近三年来多次利用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要各种补偿或赔偿的案例有10件(未起诉到法院的、未公布于裁判文书网的肯定更多)。在可查询到的判决书显示,被告在用人单位最短工作时间只有三天,最长工作时间为27天,且多为被告主动离职,故意向管理人员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主动激化矛盾或挑起语言冲突,借此离职,随后利用事先收集好的证据,控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事件中,被告从开始联络应聘护理员事宜起便多次对双方对话进行录音,且在跟班学习过程中多次故意挑起事端,虽未达到激怒管理人员辞退其的目的,最终因培训工作复杂、补贴太少而主动离开,但依然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其培训8天期间,未付出有价值的劳动,跟着护理员学习,原告支付了生活费800元,离职后索赔五千余元,其8天就可以挣到别的护理员辛苦工作一个月的工资。被告是把应聘、参加培训(或工作)、申请仲裁或诉讼索赔当做其谋生的办法,是恶意的行为和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一般人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并非单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存在通过司法途径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的碰瓷者。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劳动关系,容易诱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并对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平谷区人民法院虽然纠正了平谷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部分裁决结果,纠正了仲裁委工作人员照本宣科行为,但是依然没有认识到粟艳君的恶意诉讼行为,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通过仲裁和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对粟艳君的恶意应聘并通过仲裁和诉讼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未做出任何处分,也没有做出公平认定,反而协助其继续从上诉人处获取财产,法律不容,道义不容,正义不伸。

粟艳君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法院应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1.仲裁及一审均查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我实际工作八天,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承认了。3.上诉人必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加班费1103.45元。4.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855.17元。

吉祥老年公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吉祥老年公寓与粟艳君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无需支付粟艳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3.无需支付粟艳君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祥老年公寓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了仲裁裁决书、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粟艳君称吉祥老年公寓确实给其转了800元,是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部分工资。粟艳君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了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出具的证明、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承诺书影印件、入职须知影印件、员工入职登记表影印件、短信记录,其与吉二龙、刘春建、张正才的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吉祥老年公寓称护理是一个很辛苦的工作,上岗之前必须要有护理证,没有护理证上岗是违法的;不确定张正才是否为其单位员工,没有印象了;粟艳君没有填写过入职须知、入职登记表等,因为其还没有入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粟艳君称其通过网络了解到招聘信息,后与吉祥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吉二龙电话联系,吉二龙在电话中陈述月工资6000元;后其到吉祥老年公寓面试,刘春建副院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等材料;其于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在吉祥老年公寓工作8天,负责给老人洗澡、搀扶老人上下床,其与另一名护理员张海兰负责看护32个老人;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6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中午12时至14时需要轮流值班,在职期间其值班6天,下班之后还要开会、签字,到下午18时30分才能正式下班;在职的8天期间有两天是休息日,休息日也要上班。吉祥老年公寓称粟艳君没有护理资格,需要先进行培训,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期间属于培训期间,另外,粟艳君没有填写过入职登记表等材料,是粟艳君对其单位内的材料进行拍照;粟艳君没有专门负责护理哪位老人,是跟着一名叫刘海兰的护理员学习;上班时间是上午7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午饭11时30分开始、晚饭17时30分开始,中午由3个护理员轮流值班,不包括粟艳君;其单位为员工提供食宿,中午有休息时间,粟艳君每天学习期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粟艳君提交的入职须知影印件中能够体现其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单位晚上有专门的人员值班,护理员晚上不需要值班。

粟艳君提交的入职须知影印件显示,一对多白班护理员及保洁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具体时间为上午6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中午11时30分至14时30分,老人午休,护理员轮流值班。

粟艳君提交的其与刘春建的电话录音显示,粟艳君因工作量分配不均、调岗等原因找到刘春建沟通,沟通过程中多次标准工资太低,后刘春建提出干不了就准备收拾东西,粟艳君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一,吉祥老年公寓已给付粟艳君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800元;另查二,粟艳君同意将本案的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金。

吉祥老年公寓于2020年7月10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3.支付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827.59元;4.支付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3元;5.支付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827.58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1850裁决书,裁决如下:1.吉祥老年公寓与粟艳君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吉祥老年公寓支付粟艳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3.吉祥老年公寓支付粟艳君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00元;4.驳回粟艳君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吉祥老年公寓虽主张其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安排粟艳君岗前培训,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陈述,法院认定双方于上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粟艳君在岗期间,休息日加班1天,吉祥老年公寓未足额向其支付加班费,应予补齐,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就粟艳君的月工资标准,粟艳君提交的其与吉二龙的电话录音系在其入职之前,不能据此认定其工资数额。结合吉祥老年公寓已向粟艳君发放工资的数额及粟艳君与刘春建的对话录音,法院认定粟艳君的月工资为3000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通过粟艳君与提交的其与刘春建的电话录音显示,粟艳君因工作量分配不均、调岗、工资低等原因找刘春建协商,二人在充分沟通之后,由刘春建提出解除,粟艳君认可,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吉祥老年公寓应向粟艳君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粟艳君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且中午值班6天,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难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与粟艳君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粟艳君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65.52元;三、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粟艳君休息日加班费275.86元;四、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粟艳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五、驳回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粟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吉祥老年公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粟艳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粟艳君提供的劳动系吉祥老年公寓的业务组成部分,粟艳君在工作中受吉祥老年公寓的安排和管理,吉祥老年公寓向粟艳君支付劳动报酬,故本院认定吉祥老年公寓与粟艳君存在劳动关系。吉祥老年公寓以粟艳君没有护理员资格证书、自愿参加岗前培训为由主张双方之间系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结合吉祥老年公寓已向粟艳君发放工资的数额及粟艳君与刘春建的对话录音,认定粟艳君的月工资为3000元,并无不妥,吉祥老年公寓应向粟艳君足额发放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工资。

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粟艳君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一天,吉祥老年公寓应足额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通过粟艳君提交的电话录音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亦无不当,吉祥老年公寓应向粟艳君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吉祥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平谷区吉祥老年公寓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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