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兆德天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平房9-D3。
法定代表人:杨健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章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北京兆德天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德天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章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鲁南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兆德天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被上诉人韩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德天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章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韩章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为影片不具备延长性条件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电影〈西域迷城〉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第一条第6点约定,本片计划2020年内上映。这里明确是计划,不是必须上映。按照影视行业的惯例和特点,影片的上映,都是要依据拍摄情况和演员档期、发行档期等当时的情况进行确定的,合同约定都是计划或预计的。《投资协议》第八条第4点约定,甲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里,明确约定遇档期调整可以延长到2021年的年底。因为2020年的年初遇到疫情,演员档期变化,电影无法拍摄。而且疫情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适用延长12个月的规定。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2月底,还有13个月,现在影片已经有拍摄许可证,剧本完整,前期已经筹备完毕,按照影视行业的工作流程,13个月的时间完全可以做到拍摄完成和在2021年底前上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影片不具备延长性条件是缺乏依据的。只要有一分可能,就不应当判决兆德天甲公司现在返还投资款。
韩章顺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兆德天甲公司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缺乏依据,兆德天甲公司理由不能成立,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兆德天甲公司称本片计划2020年内上映,这里明确是计划,不是必须上映,按照影视行业的惯例和特点,影片上映,都是要依据拍摄情况和演员档期、发行档期等情况,合同约定都是计划或预计的,该理由不成立,没有证明的目的。兆德天甲公司说这些都没有任何依据,是在拖延时间。1.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签订院线电影《西域迷城》合同前,兆德天甲公司已经承诺导演颜光兴前期已经筹备3年了,演员(档期)已定,发行公司已定等。兆德天甲公司在出品院线电影《西域迷城》前期都已经规划好电影项目的计划,前期筹备时间,2019年4月开机时间,2020年国庆上映时间,上映后3个月分红等,宣传资料已写明及确认介绍。到如今《西域迷城》电影合同协议2020年12月31日到期,影片没有筹备开拍,一直未进展。韩章顺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4月等多次询问兆德天甲公司电影项目开拍进展都不告知真实情况,隐瞒真相。两年时间,使韩章顺对兆德天甲公司产生了不信任,《西域迷城》电影项目是否存在?韩章顺及多位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是否存在兆德天甲公司账户?请求法官查询。2.韩章顺从2018年投资院线电影《西域迷城》签订合同及投资打款10万元之后,兆德天甲公司及公众号从未告知及通告过《西域迷城》电影拍摄情况、开拍及拍摄时间、主要演员调整档期、发行公司调整档期等公告,没有通知过,都是韩章顺询问兆德天甲公司影片进展,兆德天甲公司还一直隐瞒欺骗韩章顺不告知影片信息真实情况。院线《西域迷城》电影项目是否存在?韩章顺有质疑。韩章顺及多位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是否存在兆德天甲公司账户?韩章顺有质疑,请法官查证。3.兆德天甲公司前期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发公告告知投资者影片开拍时间或预计开拍时间、如有变故调整开拍时间、主要演员调整档期等,都没有通告过也没有告知过韩章顺和投资者。韩章顺多次询问也不告知情况,影片项目一直没有进展,也不退还韩章顺投资款。韩章顺请求归还投资款10万元,现如今兆德天甲公司理由为要延长期限时间,演员档期变化。韩章顺有理由相信,兆德天甲公司在拖延时间,转移投资者本金,请法官查明。三、兆德天甲公司称因为档期调整可延长2021年底,2020年疫情原因,可以适用延长12个月,该理由不能成立。1.《投资协议》第八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未如期上映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兆德天甲公司2018年9月、2018年10月都宣传承诺影片2020年国庆档期上映,如遇有竞争性影片,为保证能票房收益会做档期调整,现在影片目前还未筹备开拍,完全不具备因档期调整或影片竞争性等出于票房有益而延长的条件。2.韩章顺从2018年9月10日签约合同到202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兆德天甲公司三次承诺,签约合同前期及《西域迷城》北京发布会和电影宣传资料日期,都承诺开拍日期2019年4月、上映时间2020年国庆。兆德天甲公司前期有一年多的充足时间开拍电影,到现今未筹备开拍,一直隐瞒电影项目真相。国产电影行业拍摄周期行业平均标准4-18个月都可以完成一部电影成片,到上映。3.突发疫情期间是2020年春节期间及后几月时间,不构成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双方前期2018年9月10日签订合同,2019年电影开拍的影响,有一年多时间,不影响兆德天甲公司开拍影片。2020年2月10日,兆德天甲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假期疫情延期通知,防范疫情延期假期。2020年3月12日,兆德天甲公司公众号发布疫情已经缓解逐步复工通知,兆德天甲公司在复工。疫情逐步控制之后,全国都在复工电影行业都在复工,到现今影片还未筹备开拍,事实清楚,兆德天甲公司要延长时间,并拿疫情说事情,没有任何依据,是在拖延时间,兆德天甲公司未依约合同主要义务,这是事实。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返还韩章顺投资款10万元,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兆德天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韩章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签订的《西域迷城投资合同》;2.判令兆德天甲公司返还投资款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兆德天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0日,甲方(转让人)兆德天甲公司与乙方(受让人)韩章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就转让《西域迷城》的收益权达成协议:影片名称:《西域迷城》(暂定名)(以下简称涉案影片),导演颜光兴,影片制作单位兆德天甲公司,主要演员:李易峰、张学友、任达华、梁家辉等(暂定),影片长度不少于90分钟,上映时间:本片计划2020年内上映;电影的总投资成本预算为2亿元;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投资收益权为总投资收益权的0.05%,乙方同意受让该投资收益权;乙方出资10万元,即相当于0.05%的资金,作为乙方对于本片的投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专用账户;如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盈利后,甲方应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甲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未如期上映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该《投资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8年9月7日、9月8日,韩章顺分别向兆德天甲公司支付5000元。2018年9月11日,韩章顺向兆德天甲公司支付9万元。
一审诉讼中,韩章顺提交了微信截图、电影宣传材料、微博截图、视频光盘,证明兆德天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与约定不符。兆德天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庭审中,兆德天甲公司表示目前涉案影片还未开拍,尚在筹划阶段,电影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
一审法院认为,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投资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未如期上映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但涉案影片目前还未开拍,完全不具备因档期调整或影片竞争性等出于票房有益而延长的条件,因兆德天甲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现韩章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如下:一、解除韩章顺与兆德天甲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电影〈西域迷城〉投资协议》;二、兆德天甲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韩章顺投资款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询问,兆德天甲公司称涉案影片计划于2021年4月开机,2个月拍摄完毕,然后进行后期制作,预计于2021年底前上映;并认可目前涉案影片的演员尚未确定。关于《投资协议》,兆德天甲公司认可该协议由其拟定,但主张已就协议条款向韩章顺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关于《投资协议》第八条第4项中的档期调整,兆德天甲公司主张为演员档期,韩章顺主张为影片上映档期。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兆德天甲公司应否返还韩章顺投资款。
首先,双方所签《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兆德天甲公司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兆德天甲公司承诺涉案影片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未按期上映则退还韩章顺全部投资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影片在2020年12月31日前并未如期上映,甚至截止本案二审庭审辩论终结时,涉案影片演员尚未确定及尚未开机拍摄,即便存在疫情影响因素,也已远超合理期间。故兆德天甲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应依约向韩章顺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涉案《投资协议》约定了相应延长的条件和期限,对于该约定中的遇档期调整的情形,双方存在不同解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投资协议》系兆德天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当合同双方解释不一致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故该处约定的档期调整应为影片上映档期调整,而并非演员档期调整。且《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应延长条件和期限,根据协议上下文层次和结构,应针对影片上映,故应做影片上映档期调整理解。故兆德天甲公司主张其可适用该项约定延长履行期限,其并不违约,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兆德天甲公司主张其不应返还韩章顺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兆德天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兆德天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鲁 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温 迪
法官助理 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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