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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燕惠与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燕惠,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非,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玉娣,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沃华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32803。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上诉人郝燕惠因与被上诉人王子华、符玉娣、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7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符玉娣、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法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7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燕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王天水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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