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燕惠,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非,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玉娣,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沃华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32803。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上诉人郝燕惠因与被上诉人王子华、符玉娣、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7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符玉娣、北京昌融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法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7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燕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王天水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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