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601内**。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OKT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君因与被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3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丽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上诉人王丽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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