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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雪涛与李亚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涛,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曾雪涛因与被上诉人李亚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雪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曾雪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雪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曾雪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于洪群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法官助理 朱宏哲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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