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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3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本案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申峻屹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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