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3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本案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申峻屹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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