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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静与苏立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静,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华,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隆,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贵,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立冬,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油能源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内**。

上诉人苏静因与被上诉人苏隆、马云贵、苏立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及“一户一宅”的规定,即对房屋所在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人一般同时享有房屋所有权。本案中,苏静提交的《建房审批表》虽为复印件,但上面盖有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豆各庄乡村委会及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公章,马云贵虽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其表示诉争房屋的审批手续确系以苏静名义申请。实践中建房申请表上登记的申请人一般都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未查明诉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对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及建房申请情况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易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仉亭方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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