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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谈明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中街**。

法定代表人:胡争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路******-3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柯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标,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明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谈明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5元,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6元,均亦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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