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中街**。
法定代表人:胡争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路******-3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柯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标,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明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明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谈明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首客优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5元,华诚博远(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6元,均亦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俊逸
书 记 员 王 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