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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发与郑国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发,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道,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国霖,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忠发因与被上诉人郑国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忠发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忠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忠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王忠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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