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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宏等与高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宏,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彬,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车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宏因与被上诉人高文彬、原审被告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宏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殷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殷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萌萌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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