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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殿江等与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殿江,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纯,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

法定代表人:林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婷,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鑫,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凤(张鑫之母),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林殿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殿江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殿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殿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林殿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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