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殿江,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纯,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
法定代表人:林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婷,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鑫,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凤(张鑫之母),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林殿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殿江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殿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殿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林殿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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