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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与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瑶,女,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15弄19号115室。

负责人:SARGENTJUSTINANDRE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瑶、被上诉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共同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6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霍思宇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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