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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郭梅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光,北京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梅梅,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梅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上诉人点石金诚(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存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艳辉

法官助理 眭 立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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